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元: 现将《湛江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历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3日湛江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计划、建设、移交与治理事情,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连续康健生长。
凭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生长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通告第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速推进养老服务生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以及其他相关划定,联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市辖各区、湛江经开区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革新小区、拆迁安置小区、都会更新“三旧”革新等各种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划、建设、治理事情。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暮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康健复等服务的衡宇,包罗镇政府(街道办)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站、社区父老日间照料中心、暮年运动中心(站)、父老饭堂、父老学堂、父老驿站等。
第二章 计划建设尺度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同时满足《湛江市都会计划治理技术划定》及每百户(尺度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尺度。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元应根据《暮年人照料设施修建设计尺度》《社区暮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尺度》《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尺度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小区利便老人收支位置,邻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收支口应单独设置;要摆设在修建低层的一、二楼,不得摆设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摆设在二楼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衡宇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范光良好;衡宇内部水、电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应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效;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切合修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划定,其修建耐火品级不低于二级。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住宅建设项目与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同步计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元委托设计时,应当根据本措施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计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详细位置,并注明修建面积。 第八条 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摆设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摆设在首期的项目,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建设完成。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简朴装修、门窗和茅厕完善,到达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尺度。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治理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湛江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治理事情。 (一)计划。
1.自然资源、都会更新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计划或单元计划中,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计划条件时,凭据控制性详细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2.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应将民政部门列为政府土地审查专题集会成员单元到场相关集会并揭晓意见。民政部门应联合当地暮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治理需要对设施位置、种种功效用房面积、修建高度、修建日照、交通出行等提出详细的指导意见。
3.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对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详细建设意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通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并予以执行。
4.在土地出让条约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然资源部门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情况书面见告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时抄送所在地域政府(管委会)。 5.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计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否切合计划条件。对不切合计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计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
6.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计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都会更新部门在审定变换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建设单元不得擅自变换计划许可内容。 (二)设计。 1.在体例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设计单元应凭据该小区建设工程计划设计方案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类型和要求,严格根据有关建设尺度规范要求举行设计。
2.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换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的,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元不得擅自变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内容。变换设计不得降低有关建设尺度规范要求的内容。 (三)竣工验收。
1.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竣工团结验收,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到场验收。验收及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约定向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管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事情。 2.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情况举行计划核实,对未按计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计划核实及格单》。
第十一条 建设单元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约定无偿移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的养老服务用房权属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所有,由所在地域政府(管委会)统筹摆设使用。建设单元在申请管理衡宇不动产首次挂号时,应与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挂号。
不动产挂号机构首次挂号时直接挂号在镇政府(街道办)名下,并在挂号薄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独立丈量、盘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修建面积。
第四章 使用治理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湛江经开区管委会要增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的组织向导,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推行职责,明确任务和分工,增强配合和协调,切实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的各项事情落到实处。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事情实施专项督导,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和评估事情。 第十三条 新建都会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根据社会化、工业化的生长偏向,实施“公建民营或委托治理等方式”,充实调动社会气力到场建设和运营的努力性。
所在地域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将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用房挂号造册,定期在民政部门网站举行公示,并指导镇政府(街道办)运营治理,接纳政府购置服务等方式举行社会化运营,通过公建民营或委托运营提供应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保障公益功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按划定要求配套建设或设计尺度不达标的新建都会住宅小区,自然资源部门不予以竣工计划核实。 第十五条 已建住宅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到达计划要求和建设尺度的,由所在地域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原则上根据每百户(尺度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尺度,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举行设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职能审批审核住宅计划、建设和不动产挂号证有关资料时,未按本措施推行职责,造成应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卖力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考本措施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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